作者:刘冲伟律师
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探矿权人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可以在探矿权期限内申请将其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与该探矿权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设立采矿权。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探矿权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可以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期限中止计算。”
需注意的是本条第二款,如果因:
1)公共利益的需要;
2)不可抗力;
3)其他特殊情形。
导致探矿权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此时,探矿权人可以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为其办理。亦即,此时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有义务、必须依法办理探矿权保留,而不能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或者采取其它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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